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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學測社會試題-23


<單選題>23-24為題組
◎ 某甲婚前生活奢華,積欠夜店逾百萬元債務多年不還,且在欠債時結婚,與妻未依法約定夫妻財產制,婚後共生一子兩女,其中長子經商有成,長女已出嫁,么女未滿 20 歲。之後某甲為了躲債離家出走,其妻則經營小吃店維生。
23.有關某甲積欠夜店逾百萬元債務清償問題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(A)夜店債主向某甲索討未果,大可基於夫妻關係轉向甲妻請求清償債務
(B)縱某甲出走,夜店債主可以某甲為被告,請求法院裁判某甲清償債務
(C)夜店債主得以俗稱「父債子還」為由,請求某甲之子女替父清償債務
(D)夜店債主向某甲索討未果,可至甲妻小吃店取走值錢財物以抵償債務

答案

婚前債務原則上為個人債務,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清償,但不得直接向配偶或子女求償或擅自取財。 報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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