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單選題>24-26為題組
◎ 民國109年間,我國中央政府開放進口美國含有萊克多巴胺(萊劑)的豬肉。為管制萊劑殘留標準,中央先修訂食安法,再依照新條文公告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」,另規定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原料,須標示原產地,讓國人選購時清楚產地來源。針對開放萊豬的政策,部分地方政府採取因應措施,例如:某市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,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劑;經檢出者,依其含量處以不同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但行政院於同年底,函告該市政府上述自治條例相關內容無效。請問:
題文中,中央必須「先修訂食安法、再公告殘留標準」背後的法理考量,與下列何種情況的法理考量最為相似?
(A)憲法規定命令如違反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則無效
(B)課徵人民稅捐涉及憲法上財產權應由法律規範
(C)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在民法規定由父母自行約定
(D)少年犯罪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非刑法
答案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