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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分科公民考科-04


<單選題>[題組:第4題]我國障礙者依法可向政府申請補助,僱用助理協助生活。小天提出申請,政府依據既有預算額度及權限,核定部分而非足額補助。小天認為這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,因該公約要求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。依據我國法律體系,對本案政府作為的評論,下列何者最適當?
(A)政府核定補助應依既有預算額度及權限,而非依國際人權公約
(B)依該公約施行法精神,政府應盡量補助讓小天能夠自立之費用
(C)須經國際專家建議,政府才應補助讓小天足以自立生活之費用
(D)基於個人自我負責理念,政府不應該補助小天之自立生活費用

答案

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,政府應盡力落實公約保障,故(B)最適當,政府應盡量補助以促進自立生活。 報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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