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單選題>
下列是某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理一件勞資糾紛的部分過程:
勞工局:「根據貴公司的員工出勤紀錄,員工確實常加班工作,依法雇主應給付加班費。」
雇主:「可是我又沒強迫員工留下來加班,有時候他們留在公司也不一定是為了工作,只是下班後不想那麼早離開而已。」
勞工局:「依照《勞動事件法》規定,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,都預設勞工是經雇主同意而加班工作。若雇主認為員工並非因加班工作而留在公司,則須由雇主提出證明。」
根據上述《勞動事件法》的規定判斷,下列何者最可能是當初立法時考量的理由?
選項:
(A)消除職場上出現的性別歧視行為
(B)確保勞工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
(C)禁止超時工作以保障童工的身心健康
(D)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
答案